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缓解城乡人力资源矛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规范开展,推动威信城乡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2〕40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2〕17号)要求,现就我县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追赶发展为总体要求,以促进进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突破口,以稳定和维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原有的权益为着力点,以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为推手,着力完善各项机制和配套改革措施,形成科学的人口管理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威信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作为我县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明确阶段目标,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实现人口有序聚集、资源优化配置。
——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调动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加大财政投入,充分挖掘现有政策潜力,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资源,共同推进转户工作有序开展。
——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转户自愿、退地自愿有偿,从制度上、政策上保障农民自愿转变身份,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住、有保障、过得好。
——积极稳妥。按照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进、分群体实施、分区域布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防止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防止出现农民群众流离失所。
——综合配套。按照“落户条件从宽、办理程序从简、惠及转户居民”的要求,健全户籍、住房、就业、社保、教育、土地等保障机制,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
——促进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超常规措施,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激活城乡各类生产要素,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工业园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城镇承载能力等因素,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分阶段向乡镇集镇、县城聚集。到2020年,全县新增城镇户籍人口8万人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0%,实现城镇人口在乡镇、县城合理布局。具体分2个阶段实施。2012年—2015年,重点推进水库、电站和易地搬迁移民、小城镇建设吸纳人员、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新生代农民工、已征用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居民、农村集体供养对象等10种人群的转户,2012年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将历年应转未转的各类人员约2.5万转变为城镇居民,实现城镇化率达到28%,2013年—2015年每年实现1万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到2015年城镇化率提高到35%以上;2016年—2020年,平均每年实现0.7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基本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二、政策措施
(一)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1.放宽迁移落户条件。威信籍居民,申请在乡镇落户的,不受条件限制,即可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工作地点或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威信县辖区内水库、电站和实施易地搬迁的移民、城市规划拆迁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搬迁安置地城镇落户。
2.放宽投靠落户范围。威信籍居民,与被投靠方系3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
3.放宽外省籍农村人口落户条件。在我县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省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3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4.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威信籍农村居民,大中专毕业生入学时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可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威信籍农村居民,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可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落户;县级以上政府评出的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威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城镇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将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我县现行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的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整合各部门就业促进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支持力度,对新招用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完善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掌握1至2门专业技能。
(四)落实医疗、养老等保险政策。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随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就业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医服务。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相关部门要及时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前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工商、生育保险待遇。
(五)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在居住地一视同仁就近入学。云南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云南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
农业转移人口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宅基地及农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方面,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交回原发包方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在宅基地及农房权益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方面,原已享受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七)稳定计划生育政策。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行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过渡期内,个人身份发生变化,转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从身份转变后的次月算起,实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国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办事平台,拓宽办理户籍手续渠道,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扎实加强县城和乡镇集镇建设,稳步实施撤乡设镇工作,不断提升乡镇集镇建设的层次和水平,把县城和乡镇所在地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点。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不断增强城镇接收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子女入学的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居住的保障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全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领导组集体决策、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为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县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威信县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力资源办。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好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县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归口解释办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快速平稳推进。
(二)整合各类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和系统工程,足额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将推动农民进城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大幅度增加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力度。要以县乡为主体,整合各级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吸呐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要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力量,发挥市场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到加快城镇建设、完善城镇公共服务、共同解决就业难题的各项工作中。
(三)创新激励机制,严格监督考核。要建立联动机制,分别制定领导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实行领导组成员单位联系乡镇责任制度,将县级领导组成员单位考核与对口联系的乡镇转户指标完成及综合考核结果实行联动打分,捆绑评定绩效,确保各乡镇转户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转户权益落到实处。要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等现象发生。对损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利益和权益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改革推进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对农村居民要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积极进城落户。要在县级主要媒体设置宣传专栏,积极宣传工作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把各项政策纳入有关部门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同时,做好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