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6)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威信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6)》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威信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6)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2—2016)》、《昭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的通知》(昭政办发〔2013〕171号)要求,结合《“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我县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制订本规划。
一、全县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一)全县医疗资源概况。
2013年,全县共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个,其中:综合医院1个,中医医院1个,妇幼保健院1个,乡镇卫生院1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个,村卫生室83个;共有营利性医疗机构15个,其中:一级综合医院6个,精神病专科医院1个,个体诊所8个。
2013年,全县医疗机构共有病床数1006张,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共有床位数577张,营利性医疗机构共有床位数429张。全县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2.4张。
2013年,全县共有卫生技术人员974人,其中乡村医生261人。全县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3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也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且呈现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严峻形势,亟需构建健全的医疗救治应急体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2.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我县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千人口床位、医师、护士数均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平均水平,医疗服务能力不够强,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仍然突出。同时,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3.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我县医疗机构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科、麻醉、重症医学、中医、心内科等专业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未建立分级医疗制度,以及受到群众就医观念的影响,许多本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导致城市医疗机构超负荷运转,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不高。
4.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尽管全县现有7所民营医院,但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存在低水平重复设置、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完全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为契机,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卫生资源,有效整合提升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扩大新增资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形成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到2016年,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实现构建分级医疗服务体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县级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3.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4.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县级医院诊疗。
5.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6.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7.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对县域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大型医用设备等存量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合理调整。同时,要优化新增医疗资源的结构和布局,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倾斜。原则上,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
8.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县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基础,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县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医疗机构配置。
1.综合医院。
(1)二级医院: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1所民营二级综合医院。县级二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500张以内。新设置的二级综合医院距已设置的二级综合医院500米以上。规划期内,按照《昭通市医院等级评审规划(2012—2015)》全部通过医院等级评审。
(2)一级医院:在县政府所在地设置5所由社会资本举办的一级综合医院,在每个乡镇设置1所由社会资本举办的一级综合医院。新设置的一级综合医院距已设置的一级综合医院500米以上。
2.中医医院。
(1)二级医院:在县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医院。县级二级中医医院床位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0.22—0.27张床位设置。规划期内,按照《昭通市医院等级评审规划(2012—2015)》全部通过医院等级评审。
(2)一级医院:全部为社会资本举办。设置2所中医医院。
3.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设置1所床位49张以内的二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设置1所二级精神病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
(2)传染病医院:不设置传染病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
(3)儿童医院:不设置儿童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4)口腔医院:设置1所由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口腔医院。
(5)其他专科医院:设置1所由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专科医院。
5.急救中心。
在规划期内完成县“120”急救中心设置。县级设急救中心,挂靠县级综合医院。县急救中心(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和急救站(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本县内急救网络。县急救组织采用指挥调度型,由县“120”急救中心负责指挥调度,以县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为中心,实行分片分科负责急救的模式。到2016年,完成院前急救队伍建设,完善医院急诊急救功能。
6.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7.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10万人以上的乡镇,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扎西、麟凤、罗布、旧城设为中心卫生院,其余乡镇设为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数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核定。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在县城四个社区设置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9.医务室、卫生室。200人及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不得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10.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所。对地域较宽,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所;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合并设立1个村卫生所。
11.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1至2所护理院、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
(三)床位配置。
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数量按《云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执行。到2016年,每千人拥有床位到4张左右。
(四)卫生技术人员配置。
努力发展民营医院,大力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逐年配备卫生技术人员编制。到2016年,力争达到每千人有3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医疗技术的配置。
1.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六)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昭通市大型医疗设备规划》的规定,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共建,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四、规划实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责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密切配合,发改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全县的卫生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并根据规划按权限审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加大卫生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编制、人社部门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科学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住建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县财政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加快公立医院发展,对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区、精神病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所建设。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工协作机制,鼓励二级医疗机构托管乡镇卫生院,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积极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别,避免医疗机构重复设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县城等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边远和农村地区开办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