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发〔201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威信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4月16日印发的《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威信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威信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 威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6)
2.2 威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6)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职责………………(7)
3 响应机制……………………………………………………(8)
3.1 响应级别与地震灾害分级标准………………………(8)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9)
3.3 特殊情况下的响应级别调整………………………(10)
4 监测报告…………………………………………………(10)
4.1 地震监测预报………………………………………(10)
4.2 震情速报…………………………………………… (11)
4.3 防震减灾系统的灾情速报………………………… (11)
4.4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 (11)
5 应急响应………………………………………………… (12)
5.1 响应启动…………………………………………… (12)
(1)I级响应、Ⅱ级响应…………………………………(12)
(2)III级响应……………………………………………(12)
(3)Ⅳ级响应……………………………………………(12)
5.2 应急启动…………………………………………… (13)
5.3 主要处置措施……………………………………… (13)
5.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19)
6 恢复重建………………………………………………… (19)
6.1 恢复重建规划……………………………………… (19)
6.2 恢复重建实施……………………………………… (20)
7 保障措施………………………………………………… (20)
7.1 队伍保障…………………………………………… (20)
7.2 群众安全保障……………………………………… (20)
7.3 指挥平台保障……………………………………… (20)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21)
7.5 基础设施保障……………………………………… (21)
7.6 避难场所保障……………………………………… (22)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22)
7.8 应急检查…………………………………………… (23)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23)
8.1 地震传言事件……………………………………… (23)
8.2 应对毗邻震灾……………………………………… (24)
9 附 则………………………………………………………(24)
9.1 名词术语…………………………………………… (24)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4)
9.3 责任与奖惩………………………………………… (25)
9.4 预案解释部门……………………………………… (25)
9.5 预案实施时间……………………………………… (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地震应急预案、威信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县内或发生在邻区对我县造成危害的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县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民警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科学决策,科学调度,科学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威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威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2.2 威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防震减灾局、民政局、住建局、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副部长、武警威信中队队长。
成 员 单 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民政局、防震减灾局、住建局、武警威信中队、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国土局、安监局、煤工局、农业局、交运局、水务局、卫生局、审计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司法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粮食局、供销社、外侨办、民宗局、经科局、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邮政管理局、供电公司、气象局、红十字会、团县委、公路管理段、路政管理大队、电信威信分公司、移动威信分公司、联通威信分公司、人寿保险威信分公司、人保财险威信分公司。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威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2)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
(3)了解掌握震情、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动向。统一把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
(4)决定组织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实施及时、高效的应急救援。
(5)决定调动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7)协调当地武警、消防、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9)请求市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0)执行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公室,即:防震应急(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防震应急(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三个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迅速收集汇总,按规定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还兼有以下职能:
(1)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震情速报,地震现场震情监视,震情趋势判定。协调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和市防震减灾局做好震情监视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县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并及时组织下拨。
(3)县抗震防震办公室负责公共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指导灾区危房排险,组织震区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响应级别与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参照省、市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III级和IV级,与之对应的灾害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响应级别与分级标准见下表:
表1: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与地震灾害级别分级标准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I级、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II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表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3.3 特殊情况下的响应级别调整
如果地震灾害较重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如人口稠密的县城),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3:特殊地区相应调整的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一览表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资料,根据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市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4.7级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县内发生4.8级以上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迅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同时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30分钟内完成快速评估报告,提交指挥部作救灾决策依据。
4.3 防震减灾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情况书面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
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防震减灾局;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公安、安监、交运、水务、住建、教育、卫生、国土、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震减灾、民政、住建部门。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国外人员,县外侨办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防震减灾、民政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1)I级响应、Ⅱ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包含I级、Ⅱ级响应的主要应急工作)。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地震局、民政厅、住建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3)Ⅳ级响应(包含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主要应急工作)。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震减灾局、民政局、住建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轻微地震灾害时,视情形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形势较为严峻的给予必要的其他支持。
5.2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召开紧急会议(地址:扎西镇兴威路北段防震减灾局三楼指挥大厅,值班电话:6120298,邮箱:wxxfzjzj@126.com),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防震减灾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初步灾情信息。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5.3 主要处置措施
(1)信息汇集与报送。县民政局、防震减灾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县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相关信息要定期及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县人武部负责县人民政府与武警部队、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
(3)搜救人员。县人武部、公安局、武警威信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住建局、安监局、煤工局等部门立即组织部门的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县人武部协调驻威现役部队及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人员搜救。
(4)医疗救治。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援助以及疫情监控等工作,同时协调县外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县经科局、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器械。
(5)人员安置。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经科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供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建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通信保障。县经科局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交运局等部门负责迅速查明交通受阻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县发改局、供电公司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县城、集镇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市政基础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对灾区乡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观测和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环保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安监局、煤工局等部门负责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流淤塞形成堰塞湖、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威信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负责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视情况负责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涉外事务。县外侨办、民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威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威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14)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应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参与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市防震减灾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震区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督查监察。县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经科局、农业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落实财产保险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如需对县外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时,应立即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毗邻市(县)实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救灾帐篷的安置远离次生灾害地段;组织协调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协调力量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直相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县防震减灾、住建、消防、安监、卫生、交运、水务、电力等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7.2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7.3 指挥平台保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积极与上级地震部门沟通和联系,形成省、市、县(区)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民政局、经科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配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准备和拨付。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
7.5 基础设施保障
县防震减灾局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类观测仪器正常运行,强化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加强震情会商,及时落实和上报各类异常情况,确保震情跟踪工作落到实处。
县经科局及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移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协调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有1种以上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住建局、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县发改局、经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交运局、公路管理段、路政管理大队、国土局等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6 避难场所保障
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旷场地,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和落实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体广电和旅游、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威信实际,负责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8 应急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8.1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公安等部门分析传言起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将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
8.2 应对毗邻震灾
周边省、市、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并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和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桥梁、照明、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对数量的描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9.3 责任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