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办法
威政规〔2023〕1号
扎西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威信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4日
威信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县城规划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威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内实施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威信县国土空间规划,目前确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东至马牛光沟(X:35509965.597 Y:3082688.020),东南至桂香沟水库(X:35508642.490 Y:3081168.781),南至两合岩(X:35507050.310 Y:3076645.098),西南至落马洞、岩上(X:35501694.151 Y:3076622.467),西至子返坝(X:35495096.391 Y:3076036.456),西北至墨黑纸房沟(X:35497891.926 Y:3082036.872),北至凉风坳(X:35505304.152 Y:3084707.173),东北至海银沟(X:35506801.997 Y:3083581.579);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确定后按新的规划执行,县城规划区内分为统一开发区和非统一开发区。(统一开发区纳入“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线)
第四条 统一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再实行划地安置,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实物置换、实物置换加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非统一开发区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扎西镇人民政府为实施部门。县纪委监委、财政、住建、市场监管、人社、发改、民政、公安、司法、税务、水务、供电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补偿安置原则。
(一)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按“房地合一”的补偿原则,即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宅基地以“房地合一”的价值进行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四)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年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
(3)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4)虽经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6)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1)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2)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3)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为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土地及附着物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按规定发布,公告时间10天。
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的乡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30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征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补偿等。
第十二条 征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集中管理的公共道路、沟渠占地等设施的补偿归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入社会养老统筹保险,相关征地资料应在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砖木结构、砖瓦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或石木结构的唯一住房的,置换比例按1:1.1计。有权享受置换面积的私人建房按照以户为单位,建房以在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建筑面积乘置换比例且不超过300平方米为限,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货币化方式补偿;每人享受8平方米的商业建筑面积的产权。
用于置换的房屋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
第十五条 所选房屋置换面积超过自己有权享受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购买价格。
所选房屋置换面积少于自己有权享受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户的认定以2022年9月30日户籍为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定。
第十九条 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房租费)。从安置户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至12个月止,以户为单位,5人以下(含5人)每户每月补助800元;6—8人(含8人)每户每月补助900元;8人以上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
第二十条 搬家费补助标准。搬家费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每次补助搬家费2000元,按2次计。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以宅基地权属资料为依据认定。没有宅基地权属资料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扎西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代表联合认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按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类房屋、居住类房屋的室内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按第三方评估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拆迁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合法经营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对其实行奖励。征收期限为60天,自《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30天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45天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60天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超过征收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企业搬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企业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个月,合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且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采取第三方评估后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在征迁有关事项的审批、审核及征收对象认定过程中,优亲厚友、审查不严、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给国家、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中,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国家补偿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西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威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