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威政规〔2023〕2号
扎西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4日
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威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所实施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威信县国土空间规划,目前确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东至马牛光沟(X:35509965.597 Y:3082688.020),东南至桂香沟水库(X:35508642.490 Y:3081168.781),南至两合岩(X:35507050.310 Y:3076645.098),西南至落马洞、岩上(X:35501694.151 Y:3076622.467),西至子返坝(X:35495096.391 Y:3076036.456),西北至墨黑纸房沟(X:35497891.926 Y:3082036.872),北至凉风坳(X:35505304.152 Y:3084707.173),东北至海银沟(X:35506801.997 Y:3083581.579);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确定后按新的规划执行。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再实行划地安置。补偿方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实物置换、货币补偿加实物置换三种方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征地拆迁的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扎西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程序
第六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公众意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过程中调取材料、了解情况时,被征收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并提供书面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等事项;
(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三章 权属认定及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以权属资料为依据认定。没有权属资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计算:房屋补偿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补偿包括土地、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及室内装修及相关设施和设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必须由被征收人在云南省备案的第三方中选定。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砖木结构、砖瓦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或石木结构的唯一住房的,置换比例按1:1.1计,有权享受置换面积私人建房已在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建筑面积乘置换比例且不超过300平方米为限,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货币化方式补偿;其他商品住房按产权证记载专有建筑面积乘置换比例。
用于置换的房屋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
所选房屋置换面积超过自己有权享受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购买。
所选房屋置换面积少于自己有权享受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属两人以上合作建房的按个人所拥有建筑面积计算置换。
第十八条 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房租费)。从安置户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至12个月止,以户为单位,5人以下(含5人)每户每月补助800元;6—8人(含8人)每户每月补助900元;8人以上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
第十九条 搬家费补助标准。搬家费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每次补助搬家费2000元,按2次计。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对其实行奖励。征收期限为60天,自《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30天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45天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60天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超过征收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搬迁期限;
(三)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情况;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五)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时限。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在征迁有关事项的审批、审核认定过程中,优亲厚友、审查不严、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给国家、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扎西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威政规〔2020〕2号)同时废止。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