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威政规〔2023〕3号
扎西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4日
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县城规划区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障县城规划的顺利实施,着力打造美丽宜居幸福新威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威信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威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对唯一居住使用的老旧危房进行拆除重建或加层,适用本办法。除此之外的新建住房或加层,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由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目前包括:东至马牛光沟(X:35509965.597 Y:3082688.020),东南至桂香沟水库(X:35508642.490 Y:3081168.781),南至两合岩(X:35507050.310 Y:3076645.098),西南至落马洞、岩上(X:35501694.151 Y:3076622.467),西至子返坝(X:35495096.391 Y:3076036.456),西北至墨黑纸房沟(X:35497891.926 Y:3082036.872),北至凉风坳(X:35505304.152 Y:3084707.173),东北至海银沟(X:35506801.997 Y:3083581.579)区域。重新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确定后按新规划执行。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用地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居民申请房屋拆除重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建房用地属于宅基地的,必须是本村(居)民小组原住村(居)民(以威信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为准,属于权利继承人的由村<社区>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且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政策;申请人建房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须具备合法产权或经2007年地籍调查认定。
(二)申请拆除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鉴定结论为整体拆除的D级危房。
(三)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且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待遇。
(四)国家公职人员(不含村干部)不得申请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危房拆除重建;对原已通过审批,在国有土地上申请建房的,必须重新提交合法有效证明。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居民申请加层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加层的,必须是本村(居)民小组原住村(居)民(以威信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为准,属于权利继承人的由村<社区>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且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政策;须具备合法产权或经2007年地籍调查认定。
(二)申请加层需经县住建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房屋承载力安全认定报告符合加层条件。
(三)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且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待遇。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居民申请拆除重建住房或加层,必须符合《威信县城市总体规划》、具备拆除重建条件、加层安全承载能力等条件,且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西镇人民政府申请集体土地宅基地危房拆除重建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2007年地籍调查资料证明其权属;县自然资源局不能提供2007年地籍调查资料的房屋,由扎西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对申请拆除重建房屋的建房时间、坐落位置、房屋产权、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在所在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报告(复印件)。
(五)经专业设计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图。
(六)房屋拆除重建书面申请、相邻征求意见结果及现场远景照片。
(七)现状房屋1:500地籍图,含相邻之间尺寸关系图。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国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2007年地籍调查认定等材料。
(三)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报告(复印件)。
(四)经专业设计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图。
(五)房屋拆除重建书面申请、相邻征求意见结果及现场远景照片。
(六)现状房屋1:500地籍图,含相邻之间尺寸关系图。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西镇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加层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2007年地籍调查资料证明其权属;县自然资源局不能提供2007年地籍调查资料的房屋,由扎西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对申请拆除重建房屋的建房时间、坐落位置、房屋产权、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在所在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房屋承载力安全认定报告(复印件)。
(五)经专业设计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图。
(六)房屋加层书面申请、相邻征求意见结果及现场远景照片(原件)。
(七)现状房屋1:500地籍图,含相邻之间尺寸关系图。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书面建房申请资料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西镇人民政府受理后,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在30日内完成联合调查、实地踏勘、综合研判;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会议讨论通过后,扎西镇人民政府通知农户所在村(社区)进行加层公示(时长3天),在15日内办结相关建房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拆除重建和城市规划的建房,建房标准为: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筑层数零标高上不得超过3层,城市主干道两侧房屋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含坡屋顶)。
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在国有土地上建房,房屋层数严格执行县城片区规划。最高层数不得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含坡屋顶),房屋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层数为4层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含坡屋顶),房屋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层数为3层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含坡屋顶),房屋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
第十三条 符合加层的建房,建房标准为:
建筑层数零标高上不得超过3层,城市主干道两侧房屋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含坡屋顶)。
第十四条 房屋设计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须满足“符合城市规划、退让用地红线、消除安全隐患”的基本要求,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均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第十五条 因退让道路红线、基础设施黄线、河道蓝线(河岸保护利用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申请人按规划要求自愿退让。若退让规划控制线后剩余面积无法满足建房条件的,按现行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房监管
第十六条 建房申请人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附带商品混凝土购买合同、钢筋出厂合格证,以上材料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未经县自然资源部门施工放线的,不得动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拆建和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拆除,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建房屋当事人承担,且须同时承担相关拆除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工地应悬挂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工程概况牌,接受社会监督。拆除重建施工过程中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施工建设应搭建安全围护网,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损坏人行道、绿化带、路灯、地下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属人行通道的,底层应设置人行通道,以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不得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提供用水、用电等施工条件。
第二十条 房屋建设完工后,申请人须按规定进行竣工测绘、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D级危旧房和符合拆除重建条件却无能力建房的,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之一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即:实物置换上楼安置、评估作价货币补偿、保障性住房兜底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拆除重建条件却无能力建房,满足保障性住房安置条件的,由住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社区)负责统计初核名单,经扎西镇人民政府初审属实后,报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同时原老旧危房必须限期拆除,并腾退出来作为公共用地。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扎西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在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办公,集中受理、集中核查、统一回复、统一办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县城规划区非法购地建房,严禁为非法购地建房发放用地和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对不按规定规范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故意采取冒名顶替、私下交易、欺诈蒙骗、聚众施压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或借各种不正当理由伺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扎西镇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折变通、暗箱操作等行为;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违法,存在选择性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行为;巡查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发现、不制止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西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