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把赤水河流域(威信段)打造成为“长江上游最美生态河流、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典范、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切实规范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城市扬尘污染,优化提升人居环境,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威信县县城和扎西镇马牛光沟25公里范围内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弃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威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须依法将建筑垃圾交予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运输企业须依法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消纳处置场所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城郊、水源地、河道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应到正规弃置场所集中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威信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