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辍学、不失学。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对非法招聘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不得允许或者迫使适龄儿童、少年结婚,不得为适龄儿童、少年订立婚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因结婚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将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从重处罚。
五、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接纳未成年学生。
六、县控辍保学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协调合作,又要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威信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