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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1-11-30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威信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威信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排查、摸清家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区域、用途等指标为分类标准,对全县土地征收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全县被征地农民数量、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具体情况,在家底清楚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决策,制定保障标准,既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能兼顾政策延续。

2.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以城市规划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后续在其余区域和被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中逐步推行。根据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分类分区域稳步推进,逐步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3.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参保、补助等工作,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更多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户籍在册人员,16周岁以下的户籍在册人员待符合保障条件后再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保障条件且符合规定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纳入政府补助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三)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0元,以后可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支付时,申请风险准备金支付,风险准备金不足支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兜底支付。

四、申报程序

(一)参保选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先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应按时足额缴费后,才能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

(二)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携带以下资料及复印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报表资料,并提供以下报件资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每个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个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征地协议或征地补偿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明细证明;

5.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提供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社保卡或银行卡与身份证有照片一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参保缴费凭据。

以上报件资料一式三份,县级、乡镇、村级三级分别存档备查。

(三)三审三公示。

1.村级初审公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关材料到村(社区)后,先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再经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社区)公示栏或征地区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村(社区)将公示无异议名单汇总登记造册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乡镇复审。

2.乡镇复审公示。乡镇复审后将复审通过名单返回村(社区)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乡镇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册和相关资料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依次联审。

3.县级联审公示。一是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及相关资料转交县农业农村局。二是征地后剩余户人均耕地面积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明细情况,对征地后实有耕地面积和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进行审核,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人员及相关资料转交县人社局。三是参保补助条件审核。县人社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联审通过的名单对参保缴费等补助环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名单转发所在乡镇、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补助办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人社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养老保险系统内办理个人账户记账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补助发放手续。

五、补助办法

(一)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助实行记账式管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对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助实行报账式管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若参保人缴费期间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只补助以灵活就业身份缴费期间的补贴;若参保人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身份转变为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身份转变当年起不再给予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只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年限。

(三)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威信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顺利实施,成立威信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负责查验用地项目单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负责核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金额;负责提供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批文等情况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明细情况;负责牵头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被征土地面积、被征土地经营权证总面积,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确定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或等于0.3亩;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区域,以及被征地户户籍人口数,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明细证明;负责严格管控被征地农民家庭户籍人口迁入。

县税务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保费征缴名单及时反馈给县人社局,提供缴费证明。

县教体局:负责提供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基本情况,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县金融部门:负责经营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提高经办网络信息化水平,满足承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的需要,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摸底调查、身份认定、补助申请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和公示,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对审核通过的报表和报件资料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资金管理

(一)县人社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预存专户,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拟征地单位要按照核定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征地批复,县人社局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分别划入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三)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要持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土地分类面积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及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等。县人社局审核报审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及风险准备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对象认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全力配合,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二)强化资金管理。

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费按每年10万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提升服务能力。

县人社局要根据省、市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的管理办法,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与县人社局做好征地社保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

(四)落实多元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确保征地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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