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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1-08-28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发〔20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威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威信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威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昭政办通〔201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人基本生活。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力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尽量参保。

三、全县城镇人口情况

2010年末,全县总人口42.2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7390人。我县16-59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的(不含在校生)20545人,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3835人。城镇重度残疾人289人,其中:16-59周岁82人,60周岁及以上126人。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本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规定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缴费标准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三)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县人民政府再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对城镇社会优抚人员,县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若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再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种缴费补贴。

4.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5.对选择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人每年再分别给予5、10、15、20、25、30、35、40、4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

6.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人每年再分别给予16年至20年补助10元、21年至25年补助15元、26年至30年补助20元、30年以上补助25元,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7.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其遗属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县人民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五)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市、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4.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参保人跨县转移养老保险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

(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九)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十)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补助标准。

(十一)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余额(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若不按规定申报或过期申报的,不给予其遗属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十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若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三)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十四)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视情节轻重给予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三倍以下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除参保对象和缴费档次标准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均适用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1年7月1日-8月20日)。

1.开展专题调研,摸清底数,制定实施方案。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到各乡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专题调研,听取各乡镇的意见和建议,摸清我县城镇居民及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经费测算,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上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和业务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主要对全县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协办员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掌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基层骨干力量,使他们成为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员、组织员和发动员,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实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开展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远程教育、网络、宣传栏、黑板报、橱窗、广播、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和入户讲解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利用群众赶集时设立政策咨询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城镇居民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知晓率。

(二)第二阶段——试点启动阶段(2011年8月20日-9月10日)。

下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方案及相关文件,安排部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城镇居民达到享受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兑现工作。

(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9月1日起)。

1.2011年9月,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登记、审核及申报缴费等正常业务的办理工作。

2.在2011年11月31日前,完成全县参保目标任务。

六、领导机构职责及经费保障

(一)成立威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威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外宣办、县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公安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残联、编办、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监管、实施及工作经费的落实;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办机构审核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2.县监察局: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因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3.县发改局:负责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县财政局:负责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和编制年度预算。

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及社会优抚人员、城镇低保人员情况,为调整养老待遇和城镇困难群体补贴提供依据。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城镇户籍信息、人口统计数据和与城镇居民相关的数据信息,并组织确定户籍性质。

7.县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8.县残联: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情况,并做好认定工作。

9.县信用联社:负责经营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提高经办网络信息化水平,满足承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需要,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10.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1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的动员组织和参保登记等工作。

(三)经办机构设置及经费保障。

1.机构设置。

为便于工作开展,县和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员与新农保的业务经办员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加编制10人。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根据工作需要,扎西镇增加编制4人,其余各乡镇增加编制1人,居委会设代办点,落实1名居委会干部担任协办员。

2.经费保障。

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划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专项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人员培训、办公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专项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安排。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试点高位推进。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组织、指导和政策协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把政策落到实处。全县挂钩扶贫单位要挂钩联系到村,深入实地,配合乡(镇)、村两级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任务。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0870-6120930);县委外宣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要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并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多样性、通俗性和准确性;各乡镇要利用板报、专栏、标语等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多途径、多形式地进行宣传,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城镇居民积极踊跃参保,营造出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培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章制度,并在试点方案启动实施前,采取统一集中的办法,对各乡镇业务办理人员、财政所和信用社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和步骤,吃透相关的法规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走样。

(四)明确职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财政、公安、计生、残联、信用联社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乡镇要负责辖区内养老金发放对象和参保对象的调查登记等相关业务,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和参保业务正常开展。

(五)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定期组织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本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督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县委、县政府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进行考核,把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参保率、提升管理经办服务能力等作为督查内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特别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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