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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0-10-28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发〔201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威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威信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威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是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试点期间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三、工作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0年10月1日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2010年底参保率达到60%以上,2011年达到85%,2012年达到90%,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参保范围和参保政策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

缴费标准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五、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省、县各级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以及县人民政府给予的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属农村重度残疾人的,县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属社会优抚人员、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县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若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再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种缴费补贴。

(3)农村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上述政府缴费补贴。

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县人民政府适时调整补助对象及标准。
     (二)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4.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全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均开设在县农村信用社。

(四)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视情节轻重给予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籍在本县辖区内的)应当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今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和停保
     (一)参保人员跨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计生局、公安局、审计局、残联、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设立农村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局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5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划归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直属管理,在原来编制数的基础上增加新农保编制36人,其中:扎西镇、麟凤乡和罗布乡增加5人,其余乡镇各增加3人;各村设新农保代办点,由1名村委委员担任新农保村级协办员。县政府一次性划拨新农保试点启动经费及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人员培训、办公设备购置和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按事业单位人员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专项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安排。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监管和实施;指导和监督新农保试点经办机构审核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养老保险金核发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参与新农保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因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县发改局负责将新农保试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和编制年度预算。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及社会优抚人员、农村低保人员情况,为调整养老待遇和农村困难群体补贴提供依据。

县计生局负责提供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的家庭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农村户籍信息、人口统计数据等与农村居民相关的数据信息,并确定户籍性质。

县审计局负责新农保基金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县残联负责做好第二代残疾证的换、办证工作,提供农村重度残疾人情况,并做好认定工作。

县信用联社负责经营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提高经办网络信息化水平,满足承办新农保业务的需要,为新农保试点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保试点的全面工作,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三)深入宣传发动。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乡镇,县直部门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入户的方式,深入乡村、进入家庭,采取政策讲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通讯等宣传媒介,采取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网上登载、手机短信、热线电话、开辟专栏、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新农保惠民政策的知晓率。

(四)落实工作责任。

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新农保试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根据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和部门,给予奖励;对工作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影响试点工作推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主要领导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抓落实。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和要求,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新农保试点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从试点工作开展之日起,各乡镇每周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定期编发简报,及时通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交流,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9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到各乡镇开展新农保试点调研,摸清我县农村居民及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组织对全县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乡镇工作人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组干部、村级协办员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做好农村适龄居民的登记、张榜公示等工作,做到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同步,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同步,申报缴费和待遇发放同步。

(二)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10月1日—10月31日)。

组织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参加的全县新农保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新农保试点启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日起)。

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参保登记、审核及申报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十、本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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