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威信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威信县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第9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无条件的进入学校接受并完成9年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孩子从应入学当年8月31日前满了6周岁,就应当进入户籍划片的小学就读,小学读完,就进入划定的初中学校就读,并读完9年级毕业为止。
二、家长和监护人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有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六十二条还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读书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四、适龄儿童、少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五、法律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六、农村孩子是否可以早婚早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换句话说男的小于22岁,女的小于20岁结婚、生子就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相关文件: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