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养老机构设立登记
养老机构举办者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也可在民政部门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养老机构分类
养老机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1.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2. 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组织,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业务”。
3. 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综合养老服务业务”。
四、适用范围
昭通市威信县行政区域内有意愿成立养老机构的各类单位或个人。
五、受理机构
威信县民政局
六、办理条件
1.由政府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需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经营性养老机构,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3.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需取得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
七、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目录: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威信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养老机构备案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民政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相关提醒事项,以及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2.审查
本备案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民政部门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办人初审和实地核查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
3.决定
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机关:
1.云南省民政厅。地点:昆明市白云路538号,联系电话:0871-65731341。邮政编码:650224。
2.昭通市人民政府。地点:昭通市昭阳区迎风路61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870-2166520。邮政编码:657000。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870—6124678;
十五、办公地址
威信县民政局: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31号。邮政编码:657900。
附件: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