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2022〕31号
当事人:威信县旧城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住所(地址):昭通市威信县旧城镇上街
经查明,威信县旧城中心卫生院在药品储存场所没有设置不合格药品专柜,没有严格执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存放在药房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等4种药品过期,货值金额94.71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药品4种: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甘露醇注射液1瓶、脂肪乳注射液3瓶、半夏曲1袋;
二、罚款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城分公司(户名: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_,账号:7200009710646012_,地址:威信县旧城镇旧城街上_)。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存留。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