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工作部署,切实降低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近日,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印发了《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全文如下↓↓↓
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工作部署,切实降低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
昭通市金融办
2022年5月11日
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和《昭通市农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规模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市县按2∶8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级承担3600万元,县级承担14400万元。市级承担部分根据县级实际申报、兑付情况据实拨付至县级。
二、贴息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且建立“双绑”利益联结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农业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农村电商企业等。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纳入全国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冷链物流企业。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种养大户。
(八)农业科技示范大户。
(九)其他经营主体。
三、贴息范围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所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银行贷款用途范围。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土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和品牌打造;农产品收购;农资(饲料)购买;种养殖业种苗种子购买;农机(畜牧机械)购置;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二)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建设(改扩建)厂房以外的楼堂馆所、投资股权、偿还债务、入股注资、转贷、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等与发展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4.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购买农机具且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贷款资金;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贷款;
8.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被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四、贴息标准及方式
(一)贴息标准。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周期内已付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1.贴息利率:不超过申报时的同期同档次LPR+150BP利率。
2.贴息比例:申报时LPR-150BP以下部分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3.贴息周期:银行贷款发放之日起的12个月内。
4.贴息金额:财政对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的银行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贴息方式。
坚持“谁借、谁用、谁还”原则,财政贴息资金采用先偿还、后申请、一季一申请、一季一拨付的方式,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先偿还银行利息,每季度终了后按照申报要求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财政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建立完善长效“双绑”利益联结机制且机制发挥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银行贷款全部在我市辖区内投资使用;
3.申报主体、经营主体、银行贷款主体三方一致。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财政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新型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3.反映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
(4)符合贴息对象、银行贷款用途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5)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贴息对象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三)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及公示—市级备案—市级划拨资金到县级—县级兑付资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从申报到兑付,正常办理时间不超过30天。
1.贴息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周末、节假日顺延)向经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本季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主体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相应的扫描电子版各1份,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2.贴息审核及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每个季度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金融、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完整齐全、真实合规,无重复贴息、超范围贴息,并对每季度审核通过的申报情况集中上网公示7天。
3.资金申请。
(1)县级贴息资金申请。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县承担比例测算县级财政贴息资金,并向县级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县级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汇总形成本季度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2)市级贴息资金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申请县级财政贴息资金的同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拟订申请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与县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抄送市财政局。
4.资金拨付。贴息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到申报主体,市、县财政贴息资金按申报季度一笔一次性兑付。
(1)市级拨付流程。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级申请市级财政贴息资金请示3个工作日内,核实市级应贴息金额,并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下达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3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贴息资金至县级财政部门。
(2)县级拨付流程。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贴息资金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指标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在3个工作日兑付贴息资金至申报主体。财务凭证兑付名称统一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六、资金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予以保障。
七、责任追究
(一)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报送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二)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请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时完成贴息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要坚决剔除,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九、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截止2024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
1.昭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昭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解读来了
滇公网安备 5306290253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