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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来源:  作者: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61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和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县城建成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范围:东至石龙桥、西至坳上、南至两合岩、北至扎西水库。


第二条 其他禁止燃放区域场所:

(一)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高铁站、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超市、饭店、电影院、体育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六)供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


第三条 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禁放管理工作,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870—3095110;县应急管理局0870—6122929;县市场监管局0870—6123204。


第七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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