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威信县历史遗留
矿山生态修复管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整改,建立完善我县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护长效机制,我局依据相关规定拟订《威信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管护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函征求意见建议,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建议回复我局。联系人:刘波,联系电话:13608702502邮箱:wxxgtj@126.com
附件:威信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管护暂行办法
威信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2日
威信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管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针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反映我县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未建立管护长效机制的问题,现依据《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云自然资〔2021〕15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威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具体包括:
(一)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
(二)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
(三)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矿山生态修复包括生态重建、辅助再生、转型利用、自然修复等方式。
第四条 坚持“谁实施谁管护、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涉及的矿山生态修复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即原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修复后仍属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原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修复后仍属国有。
第二章 项目验收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修复方案实施管护。
(一)工程管护主要对危岩体加固、边坡护坡、台阶再造、坡脚蓄坡与填筑台阶、截排水工程、土壤重构、配套工程等进行管护,按照工程设计和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工程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损毁,及时修复或替换。
(二)植被养护包括成活期和生长期两个阶段。
成活期养护内容包括苗木绑扎、培土、扶正,草帘、无纺布、遮阳网、农膜遮盖等。
生长期养护内容包括松土、除草、灌溉、施肥、修剪、补植、补播、病虫害防治、有害或入侵植物清除等。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施工,确保修复工程质量。对各阶段验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整改并报告。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移交与后期管护
第九条 修复工程完成验收后,修复成果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签订移交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维护管理。
移交资料内容:修复地块验收前后对比照片、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条 管护内容
(一)防止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二)防止违法占用土地和违规建设;
(三)防止已修复的生态再破坏;
第十一条 管护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及时制止各种违法占用和违规建设行为;
(二)对因干旱、洪水、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损毁,及时报告或采取补修复措施;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部分废弃矿山存在高陡边坡,加之地质运动,个别区域和地段仍然存在潜在安全威胁,任何人进入修复地块均要注意安全防范;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法律意识。
第四章 压实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县、乡、村、组四级联动,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辖和行业监管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按照《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强化主体责任推进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13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生态再破坏的,对公职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