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实际,威信县民政局拟定了《威信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5年2月28日前。
二、征求意见建议方式:可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电话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办公室
邮编:657900
电子邮箱:wxxmzjbgs@126.com
联系电话:0870-6124403
附件:威信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威信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6日
威信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丰富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24年第17号令)《云南省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昭通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昭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本方案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服务机构4个,分别为: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威信县失能老人养护中心、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威信县中心敬老院水田分院。
(一)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5952.73㎡,总建筑面积13414.69㎡,规划养老床位300个。其中:综合用房建筑物4幢,地上建筑面积7400.19㎡,地下建筑面积477.6㎡;生活用房建筑物2幢,建筑面积5536.9㎡。概算总投资4428万元(未含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附属设施及设施设备)。
(二)威信县失能老人养护中心。占地面积9979.5㎡,总建筑面积9174.46㎡,综合用房建筑物2幢(含连廊),规划失能老人护理床位200个,概算总投资2952万元(未含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附属设施及设施设备)。
(三)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16000㎡,总建筑面积9041.55㎡,设置养老床位300个。其中:生活用房建筑物2幢,建筑面积7321.54㎡;综合用房建筑物3幢,建筑面积1720.01㎡;休闲廊亭长廊1个,建筑面积147㎡。概算总投资4093.82万元(含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附属设施及设施设备)。
(四)威信县中心敬老院水田分院。占地面积4632.55㎡,总建筑面积2958.57㎡,设置养老床位80个。其中:生活用房建筑物1幢,建筑面积1688.67㎡;综合用房建筑物1幢,建筑面积1114.88㎡;水泵房及值班室建筑面积155.02㎡。概算总投资1191.6万元(含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附属设施及设施设备)。
二、公建民营目标
(一)打造省市特色养老示范项目。本着“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平等协商、坚持互惠互利、健全监管体系”的原则,结合我县交通便捷程度的提升和红色资源,全国异地养老、旅居养老、候鸟养老等新型模式的推广,引进专业养老服务公司参与社会化运营,将专业公司智慧化、信息化、专业化等优势和我县红色资源特色进行深度融合,打造独具特色的健康养老产业生态,将4个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为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养老服务特色和亮点。
(二)健全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以“养老为主线、服务为核心、医疗为保障、增值服务为特色”的工作思路,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模式,增添医疗保障服务模块,为全县老年人群提供养老、康复、护理、医疗及健康管理一体化服务。同时,将医养一体化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构建“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打造智慧赋能多样化融合
引入智慧信息化系统平台,助推养老机构实现精细化管理。智慧信息化对入住老人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智慧化平台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等为一体的云存储动态健康档案,把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康复、人文关怀融为一体,全方位提升老年人服务质量。
三、实施内容
(一)委托运营方式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招标,在发改、民政等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确定有资质的运营方,以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即:县政府拥有4个养老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将4个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交由运营方进行经营管理,由运营方投入运营资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县政府进行监管的合作运营模式。运营方可同时确定新的名称对外公布,并以此名称为注册名称。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和失能老人养护中心附属设施建设、装饰装修、所需设备采购进行评估,确定4个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招标最低限价。
(二)委托运营期限
依据养老行业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委托运营期限确定25年,为保障服务质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委托运营合作协议实行一次签约,运营期间一年一评估,五年一考核。运营方运营满25年后,县政府将对4个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新一轮招标,重新确定运营方。原运营方参与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确定为新一轮的运营方。
(三)委托运营具体规定
1.根据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和失能老人养护中心规划实际,为满足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等为一体的运营条件,运营方需投资约6000万元(详见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和失能老人养护中心设备采购及附属设施建设投入概算表),负责22500㎡建筑房屋的吊顶及卫生间、就餐、娱乐、医疗康复等功能区的二次装修,机构内绿化、亮化工程建设,采购安装老人入住所需护理床、医疗康复、生活照料等设备器材,引进智慧化管理系统、老人安全防护系统、红外线识别预警系统、健康管理监测系统等智慧化相关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和医护人员。三年内从目前二级养老服务机构优化提升至三级养老服务机构,十年内优化提升为四级养老服务机构,十五年内优化提升为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建民营”后投入、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情况实时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将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与合同确定建设内容实际投入情况实行挂钩,确保运营方实质性投入。若运营方2年未完成足额投入的,县财政将相应等额扣减政策补助。合同终止后,乙方上述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
3.县民政局负责对4个养老服务机构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按公开招标程序确定运营方,委托运营期间,给予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支持。
4.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审定、监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特困人员以政府补助为准)。民政局依法维护运营方合法权益,并监督实施好委托运营服务内容,确保集中供养老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不低于委托运营前的水平。
5.县民政局负责监督运营方不得以养老设施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委托运营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6.为保证4个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运营期间,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床位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政府给予运营商优先申请养老服务提级改造政策补助,申请成功的,上级补助资金归机构运营方支配。
7.4个养老机构设置的养老床位880张,为体现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优先满足本县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可向周边地区老人开放。
8.委托运营权范围。为入住人员提供养老服务,为入住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一是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二是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三是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性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功能。
9.县民政局负责监管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履行全县老人福利事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探索建立医疗和养生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基础养老和产业养老相融合的幸福养老等模式。
四、运营方准入准出机制
(一)运营方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经营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投资能力、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切实可行的运营方案。
7.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约的解除或终止
1.运营方在运营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
2.运营方如遇国家重大决策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运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终止合约,收回经营权并没收全部风险保障金,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1)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经营权的。(2)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转让、人为破坏国有资产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人身或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5)经营违法违规项目的。(6)有歧视、侮辱、虐待老人行为的。(7)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外乱收费的。(8)年审不合格的。(9)拒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的。(1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终止合约的其他情形。
3.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在通知期内,不停止合约的履行,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不受侵害。
(三)合约终止后的资产移交
合约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运营方须做到:
1.及时全部撤出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对服务对象造成干扰和不便。
2.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政府委托经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并附带相关资产移交清单。
3.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事项。
五、相关规定
(一)运营方的责任
1.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营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享有合约中提及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收益,承担经营责任、费用和风险。
2.配合做好非营利公益性项目的运营和服务,包括残疾人康复托养、社区医疗服务、老年人素质教育等。合理享受与社会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管理责任。
3.服从管理,接受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主动落实到位。
4.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机制,自聘人员、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做好自聘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为入住人员提供标准、安全、高质量、规范化的服务。
6.在经营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维护和绿化养护、水暖电、天然气等设施使用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均由经营方承担。
7.购置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所需的床铺、家具、炊灶餐具、文化娱乐、康复医疗等必备的设施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根据运营需要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内部装修装饰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8.参与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使用。
9.承担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期间所发生安全事故及民事纠纷的法律责任。
10.不得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转让;不得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
(二)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和管理规定
1.运营方与政府签订合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运营风险保障金300万元。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如管理或维护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灭失,剩余的保障金将用于支付该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复。
3.运营方由于经营不善退出经营或因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约时,政府有权将剩余的运营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在新运营方未介入经营期间在服务机构入住人员的照料服务管理费用。
4.运营合约期限届满运营方不再续约,经评估合格的,政府按照约定将剩余的运营风险保障金退还给运营方,经评估不合格的,运营风险保障金不予退还。
六、政府监督
(一)监督管理机构
县民政局是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管理部门,负责与运营方签订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具体协议,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和指导,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履行承担基本社会服务保障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资产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和民政局安排专职人员,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府投资资产和服务对象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唯一性;确保服务机构的场地及设施不被从事社会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所占;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被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确保入住人员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资金专款专用。
(三)经营项目监督
1.政府主管部门对运营方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包括聘用人员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维护等管理制度。
2.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运营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如发现虐待伤害供养服务对象或其他不利于供养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和危害供养服务对象安全的行为和隐患时,立即制止并要求运营方及时整改,运营方拒不整改的,政府有权与其解除合约收回经营权。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3.县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负责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行业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以及医保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或养老等机构同等待遇,同等监督,并与公立医院结成医疗联合体。
(四)评估考核
县民政局按照省、市、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运营方进行评估考核,所需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委托养老行业资深的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从事养老行业的经营者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运营场所的使用维护、收费标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涉及各方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量化和非量化的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动态掌握运营情况、督促运营方完善服务、调整合约内容、确定合作期限等的重要依据。若评估不合格,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合约,重新招标选择运营方。
七、项目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2025年6月
根据目前养老服务中心和失能老人养护中心2个项目整体实施进度,“公建民营”项目投资及服务运营有序衔接等要求,“公建民营”项目启动分为4个步骤:拟订方案、提交县政府审议、公开招投标、启动实施。
威信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
经济技术指标测算情况
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一)建设情况: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威信县失能老人养护中心完成房屋建筑物主体建设、外墙装饰装修、室内水电安装及部分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安装;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威信县中心敬老院水田分院已建成投用,设施设备基本完整,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附属设施已完成。
(二)提供产品服务:委托运营的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产品服务:一是提供生活照料,机构设施配备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二是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三是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性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功能。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重点提供旅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威信县失能老人养护中心重点提供失能老人康养护理服务,满足失能老人健康护理、养老需求;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和威信县中心敬老院水田分院主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养老服务,满足特困供养人员养老需求。
二、投资回报及价格
委托运营的4个养老服务机构规划提供养老及护理床位最大数量为880个,其中: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300个、威信县失能老人养护中心200个、威信县中心敬老院300个、威信县中心敬老院水田分院80个,目前已入住老人217人,综合入住率24.6%。根据威信县目前人口老龄化现状、家庭收入、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情况分析预估,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和失能老人养护中心投用运营后,综合入住率按50%(440人)计算,随着社会发展和养老观念的逐步转变,再通过广泛宣传,国家养老政策导向和机构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机构养老入住率按每1年增加1个百分点进行估算。
(一)年收入构成。养老机构的费用收取构成一般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餐饮生活费、国家运营补贴及其他费用等。
1.床位费。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和水田分院属兜底养老机构,不收取床位费,床位费主要针对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和失能老人养护中心入住的社会养老服务对象收取,按500元/人/月测算,年收入共计150万元(250人×6000元)。
2.护理费。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入住的全自理和半失能老人按5:5比例计算,全自理老人护理费按兜底特困人员1.5倍收取:75人×285×1.5×12=38.47万元,半失能人员(按兜底特困人员1.5倍收取):75人×475×1.5×12=64.12万元;失能老人养护中心入住的全失能老人护理费按兜底特困人员1.5倍收取:100人×950×1.5×12=171万元;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和水田分院入住的特困人员,根据现有入住人员情况,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人员比例按2:3:5计算,全自理人员:38人×3420元=13万元,半失能人员:57人×5700元=32.49万元,全失能人员:95人×11400元=108.3万元。年收入合计427.39万元。
3.餐饮生活费。按现行特困供养人员国家补助标准947元/人/月测算,年收入为500.02万元(440×947×12)。
4.运营补贴补助。根据《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测算(服务质量四级),全失能人员:195人×260元×12=60.84万元,半失能人员:132人×210元×12=33.26万元,自理人员:113人×160元×12=21.7万元。特困人员县级补助:190人×720=13.68万元。收入合计129.48万元。
以上四项收入来源合计年收入为:1206.89万元。
(二)运营服务成本构成。养老机构运营期间服务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公用费支出(含消防设施维护、固定资产维修费、后勤管理费、办公耗材、水电及车辆燃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入住老人餐饮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特困供养对象医、葬、零花钱等费用,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以及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1.工资性支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原则上按照国家规范1:10比率配备(服务人员与供养人数比),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3、1:6配备,通过测算,本《方案》委托运营的养老机构需配备服务人员98人(食堂工作人员26人、护理人员50人、其他管理人员22人)。工资性支出按每人每年5万元测算,工资性费用年支出为:490万元(98人×5)。
2.餐饮生活费支出。生活费按400元/人/月测算,餐饮生活费年支出为:211.2万元(440人×400×12)。
3.护理费支出。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按入住人员月均200元测算,年支出资金105.6万元(440×200×12);入住老人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按每人每年2500元测算,年支出为:110万元(440×2500)。护理费年支出合计为215.6万元。
4.公共费用支出。公用费支出(含消防设施维护、固定资产维修费、后勤管理费、办公耗材、水电及车辆燃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按每月4万元测算,年支出为48万元(4×12)。
5.其他费用支出。特困供养对象医、葬、零花钱等费用按150元/人/月测算,年支出费用为34.2万元(190人×150×12);其他支出按150元/人/月测算,年支出为:79.2万元(440人×150×12)。其他费用年支出合计113.4万元。
以上运营服务成本合计年支出费用为1078.2万元,通过精细管理,年运营收益基本有128.69万元。
三、收入预测
养老服务机构收入来源于生活费收入、护理费收入、运营补贴收入、床位费收入等。对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提级改造或购置大型设备的,在养老服务政策范围内和财政资金允许的条件下解决,列入一事一议一报范围,不列入常规收入范围。根据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济发展情况,国家对特困供养人员补助会逐年调整,相应社会化养老收费也会适时调整,入住率平均按5年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测算。收入数据如下表:
(一)运营成本
养老机构运营服务成本主要有生活支出、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护理支出、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管理费用等。
1.生活成本:
生活成本,包括采购生活物资,食堂设施设备购置,食堂燃气费,水电费,餐厨用具购置,食堂小型维修等。社会化养老人员按月均550元/人测算。特困人员(包括购买衣服、医疗费、安葬费等)按月均700元/人测算。
2.人员工资及福利成本:
食堂工作人员26人,护理工作人员50人,财务、消防、门卫等管理工作人员22人,按人均工资5万元/年测算。
3.护理成本:
护理成本,包括购买护理用品、护理用具、护理设备,护理部门维修支出,取暖支出等,按月均200元/人测算。
4.管理费用成本
管理费用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办公耗材、水电网络费、日常维护维修费等支出。第一个5年月均按4万元测算共48万元,第2个5年月均按6万元测算共72万元,第3个5年月均按8万元测算共96万元,第4个5年月均按10万元测算共120万元,第5个5年月均按12万元测算共144万元测算。
(二)税金、利润及其他
合计税金264.4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养老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微企业5%核算)。
委托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以养为主、以医为辅,医疗设备等投入由运营方自行负责(医疗规模在委托运营协议中明确),未测算计入项目总投资。通过测算,25年收入来源合计为36761.7万元,运营服务成本为30886.2万元,能实现投资回报利润5875.5万元,税费264.4万元,投资回报净利润为5611.1万元,年净利润224.44万元。
四、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和企业自筹。概算总投资16886.42万元,其中:政府投资10886.42万元,企业自筹6000万元(不含医疗设施投资)。企业自筹资金用于威信县养老服务中心、失能老人养护中心二次装修、附属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安装。